毕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教育厅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生历年经过一次补考仍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毕业前再补考一次,均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半年后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间算起。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因品德评定不合格或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五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含结业)生通过以下途径就业: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应服从国家的分配和安排,在条件许可的地方或部门亦可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委托培养生按入学时与有关方面签订合同办理就业事宜;自费生原则上自谋职业,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
实行缴费上学的学校,缴费生享受国家和单位专项或定向奖学金的按合同就业,其余的自主择业,人事、劳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择业指导,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
对凡应服从分配而不服从分配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服从分配者或逾期三个月不去报到者,应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额的培养补偿费,其分配资格应予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