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核,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
2、转入其他学校者,须经原学校、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委托培养的学生,须先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同时提供该生招生录取名单(复印件),报省教育厅(跨省者须双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的公安、粮油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由学校提出, 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转学或转专业时,一般不得从招生录取分数档次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不得变动招生时的计划类别;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不得转学或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