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学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长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报省教育厅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1、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
    2、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在同一年级须第二次留级者;
    3、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在学期间,擅自结婚或生育者;
    7、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
    8、自愿要求退学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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