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与复学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一次为限。


    第二十六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并停止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校长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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