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卫生学校入学与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入取新生。招生录取名单应经省(市)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入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经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教育厅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报请省招生办公室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并报省教育厅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情节恶劣者,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经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应报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学生原所在地(市)招生办公室,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经校长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