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赣教成字[1995]014号)
一九八八年, 我委制订了关于我省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改革的几项暂行规定,对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 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保证教育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成人学习的特点,现重新制订《江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职工大学(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及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
一、入学与学籍
( 一 )凡按国家教委、省教委关于成人高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正式取得学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学校办理休学手续。
( 二 )己报到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报名登记表、政审表、录取通知书、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应交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 三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录取条件者,应予取消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 除取消学籍外,还应按规定给予处理。
新生的班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一九九四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为“九四”级。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 四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
( 五 )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要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达到了解学生实际水平的目的。
操行方面,按对大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依其实际表现每学期评定一次,以考核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
( 六 )每学期和学年结束,各校要按教学计划的课程进行考试、考查,考试科目每学期脱产班一般为三门,业余一般为二门。
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 七 )考试成绩评分一般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省教委组织的对成人高校进行教学质量的抽查考试,抽考课程,以抽查考试成绩为最终成绩。
缺课时数, 缺作业或缺实验报告数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试,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考查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测验等综合评定,采用四级分制( 优、良、及格、不及格 )记载。
( 八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前经学校批准, 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其成绩按“ 零 ”分记载。
学生考试舞弊其成绩按“ 零 ”分记载,取消正常补考。毕业前可申请补考一次。
( 九 )学生对应修公共基础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1.取得高等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 , 达到本校教学要求;
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达到本校教学要求;
3.凡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 , 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达到本校教学要求。
成人高等教育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25%。
三、升级、留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
( 十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 , 经考核成绩均及格者,予以升级。各学年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在两门以内( 含两门 )也可以升级。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 , 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三门不及格者( 包括累计不及格者 )应予以留级,本校无级可留的( 即本校下届无相同的专业 )可以转留到省内其他成人高校相同专业。如省内其它成人高校下届也无相同专业可留级 , 原则上予以退学。学生在学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二次 , 否则予以退学。各校退学情况应报我委成教处备案。
( 十一 )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 需停课治疗休养者;
2.因公经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经学校批准后,须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时间以二年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者 , 应作退学处理。
( 十二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 , 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录取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复学。
( 十三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应从严控制 ,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工种变动等特殊原因确需转学、转专业,应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1.要符合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
2.入学考试科目必须一致, 属文理兼招的学生只能转入文理兼招的专业, 或入学考试科类相同的专业;
3.新生转学、转专业应在开学前办理;
4.老生转专业,或因转学涉及到转专业的原则上只能转入下一年级或随新生重读。
5.学生要求转学、转专业,必须由学生提出申请 , 在职从业人员还应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后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 )并附必要的证明,报省教委,经审批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应事先征得转出或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6.学校内新生转换专业由学校按上述原则办理,报省教委备案。
( 十四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操行不及格者;
2.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退学者;
3.累计补考仍有4门以上不及格者;
4.其它各条款中应予退学处理者。
退学学生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委备案。退学学生一律回原位,即经退学,不得复学。
四、纪律、考勤
( 十五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纪律。
( 十六 )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 ( 论文 )、学校规定的其它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旷课时数累计超过一学期总时数的百分之十者,应令其退学。
五、奖励和处分
( 十七 )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 应予表扬或奖励。
( 十八 )对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学校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 应视其情节轻重, 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报省教委备案。
( 十九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1.在校期间,考试替考或其它严重舞弊行为者 ;
2.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者 ;
3.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
4.受到所在工作单位开除公职者 ;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 二十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记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六、毕业、结业、肆业
( 二十一 )学生操行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国家教委统一印制并经省教委验印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七月十日。
( 二十二 )学生毕业前有一门或二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 毕业前可以补考一次。如补考后仍有一门或二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一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补考及格者,随下一届换发毕业证书 。
( 二十三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 不包括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 )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学科的成绩证明。
( 二十四 )毕业证书如不慎遗失或其它原因损坏者, 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查询有关学籍档案材料,报省教委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同时须登报原发毕业证书作废。
( 二十五 )毕业班级以毕业年份定称,如一九九四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九四届"。
七、其它
( 二十六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生效。各校可依据上述规定, 结合本校实际情况, 拟定实施细则。
如国家教委有新的学籍管理规定, 按国家教委的规定执行。
( 二十七 )本《规定》由江西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